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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为你擦干绿色的眼泪

  
  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环境立法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水质监测和相关的信息公开是尊重公民知情权的体现。目前,在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对于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开、查询、使用都缺乏规范的渠道,应当通过修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建立水环境信息的公开和通报制度,促进水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为了保证信息的公开与传播,法律应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掌握信息的政府机构应免费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3]。现阶段,我国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领域还应包括在制订流域水资源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时的公众参与,以及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程序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五)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但须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于排污,其他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日本《水质污染防止法》规定,排放污水标准由总理府令规定,但各都道府县有权根据地区自然和社会条件,用条例规定更为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因为地方是污染物直接生产者和受害者,鼓励地方加强环保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意义重大。地方环保又受中央约束,其地方排污标准只能比国家排污标准更严格的单行道制度,体现了全局观点另外,控制排污,应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给重污染企业以经济压力。如1985年法国法令规定:每排放1kg氯化物交纳20法郎、1kg沉淀物需交纳60法郎、1kg有机污染物需交纳120法郎、1kg有毒物需交纳2000法郎。对那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河流,排污费更要高些,而需要把废水引入地下的地方收费则更高。[4]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尚未完善。收费标准不合理,过低的排污费用导致许多企业甚至愿意用交费来代替投资环保设施,更新设备,而一些外国企业更是把污染严重的企业搬来中国,以避免本国高昂的排污费用。  所以,要建立科学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的再生利用。使污水处理费能满足设施的日常运行,并形成合理的利用利润,使水资源的利用结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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