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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为你擦干绿色的眼泪

  二、完善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从各国治理水污染的成功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立完善的流域水管理体制,构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以流域控制理念构建水污染防治立法,拓展公众环境知情权,强化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是避免以后相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力保障。
  
  (一)建立完善的流域水管理体制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旋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经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长期摸索,许多国家在实践中都探索建立了以流域为主体,适合流域管理的新型管理体制。一方面,中央跨流域设立管理机构,对流域进行集中管理,与地方政府协调一致,对流域经济进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在重要的水流域建立专门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涉及环境、农业、交通、卫生、经济发展等等,企业,社区在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下,形成统一规划,分部门实施,互通信息,共同防治流域水污染。《水法》亦应规定综合规划应当将污染防治作为一项主要内容。水资源专项规划必须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不得相互冲突。
  
  (二)构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是非程序化的,其非常规决策过程要求充足的应急资源以及专业的人力储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把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信息体系、决策体系、指挥体系、救助体系、评估体系综合起来,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协调,建设一个前后衔接、功能齐全、综合配套、运转灵活的危机管理体系。[1]
  
  首先,应该在国家的基本大法宪法中更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其次,在法律的空白领域尽快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尽快制定出统一的《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或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紧急状态法》),使治理应对紧急状态的成功经验、管理措施、管理技术、制度规范规范化,并且具有国家强制力。再次,完善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环境行政紧急程序法律规范。我国现有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案对环境行政紧急程序的规定尚很不明确。应该在相关的程序法中设专门章节规定紧急程序,就应急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及原则、约束机制、补救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并且在行政法规的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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