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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三同时”制度的发展模式

  (三)循环结构方案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时同时履行
  
  当斯塔朵尔炼油厂投产使用后,必须履行其作出的循环结构方案,例如在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的技术,履行关于进口原料和出口生产剩余物的合同等。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炼油厂对方案的履行作出监督,如果炼油厂违背了自己设计的循环结构方案而使得可能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其不仅要承担例如违约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
  
  
  以上是作者所构想的在循环经济生产模式下以循环结构方案作为规制客体的“三同时”制度,其主要是通过这种方案来弥补“三同时”制度本身单线型模式的不足,通过制度的设计使得各个建设项目的生产都纳入到一个循环模式之中。但是这种制度实施的难度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其需要信息的透明,使得各个生产单位可能找到原料和生产剩余物的循环来源和归宿,这可能需要较大的信息成本,甚至可能需要新建一个市场。其次是这种制度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以及监督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和监督人员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最后,清洁生产技术很难做到完全的清洁,循环也很难做到无尽的循环,这种三同时制度还是需要建立在具备相当发达的清洁生产技术的基础之上的,而以我国当前的技术标准而言,还有相当的距离。要克服这些困难,更需要政府以及每一个生产单位都能积极参与到循环经济生产模式的变革之中。
  
  四、《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三同时”制度
  
  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已经“超期服役”,其中的一些制度规制已经和其他配套法规以及现实做法相脱节。因此,要求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如何结合当前环保形势对“三同时”制度予以重新的认识也是该法修改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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