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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三同时”制度的发展模式

  
  这种新型的“三同时”制度可以表述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需要制订相关的循环结构方案,该方案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在项目施工时同时实施、在项目投产使用时同时履行。为了具体说明这种假想制度,以下将以著名的卡伦堡共生体系中假设新建斯塔朵尔(Statoil)炼油厂来举例说明。
  
  (一)循环结构方案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如果建设方想在卡伦堡地区新建一个名为斯塔朵尔的炼油厂,其在设计炼油厂本身主体工程时,还应当同时设计一个循环结构的方案。这个方案大体将包括如下内容:炼油厂需要的原料引进的途径,在炼油生产过程中保证危险物不散发、能量不损失的技术手段,在炼油之后产生的剩余物的流向等。建设方在设计完毕后需要将循环结构的方案报告交由相关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的标准是原料是否大部分来源于其他生产单位的生产后的剩余可循环物、炼油生产的环保技术是否可行,其中有没有大量危险物质散发或者可再利用物质浪费的可能、炼油完毕后剩余物是不是大多能够提供给其他生产单位进行循环利用等。假如斯塔朵尔炼油厂的循环结构方案是采用废旧塑料技术进行炼油,而其附近有一个会产生废旧塑料的玩具厂,炼油厂准备以玩具厂生产后余留的废旧塑料作为炼油原料,炼油所需要的热能来自于同在卡伦堡的阿斯耐斯瓦尔盖发电厂,同时炼油厂又具有完全清洁生产的技术和保障措施,此外炼油厂还决定将炼油后排出的水用于冷却阿斯耐斯瓦尔盖发电厂的发电机组,炼油后余留的硫化物供给给附近的克拉米硫酸钙厂作为原料。那么这样的循环结构方案是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的,主管部门将批准该炼油厂主体工程的建设。倘若该炼油厂的炼油原料大多需要开采新的原油,炼油后的余留物大多是向外排泄,同时还缺乏清洁的生产技术,那么这样的循环结构方案是不合格的,炼油厂主体工程的建设也不会被批准。
  
  (二)循环结构方案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时同时实施
  
  假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了炼油厂的循环结构方案,炼油厂开始了施工,炼油厂必须在施工阶段保障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完成,同时也要和循环结构方案中涉及的其他生产单位达成物质循环的初步协议,如炼油厂应当与玩具厂达成进口废旧塑料的协议,与发电厂达成进口热蒸汽的协议,与硫酸钙厂达成出口硫化物的协议等。如果有条件预计进口物和出口物数量的,应当签订相关的合同。在炼油厂竣工后,建设方应当将以上协议复件交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要对清洁生产技术予以验收,审查和验收合格后,炼油厂方可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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