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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三同时”制度的发展模式

  以生产技术作为清洁生产模式中“三同时”制度的规制客体,同现行法中规定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相比较,具有以下优势:
  
  1、 生产技术是从生产过程本身出发,强调生产的工艺、方法是清洁的,属于纯粹的源头控制。而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则是针对现行生产技术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而对其加以净化,末端治理的性质明显高于源头控制。
  
  2、 以生产技术作为“三同时”制度的客体,可以通过强制性法律制度的规定促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清洁的生产技术是在工业生产中进行环境保护的关键因素,传统“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往往使生产单位惰于开发新型的清洁生产技术,而将生产技术纳于三同时制度之中,就使得生产单位不得不采用这种技术,否则就将会陷入不得生产的尴尬局面,如此就会刺激更多低成本、高清洁的技术研发。
  
  3、 “要想循环,技术先行”,在推行循环经济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问题,清洁生产为此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纵观当今世界上循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论是日本还是德国,其都是在清洁生产阶段中奠定了厚实的技术基础的,由此可知,先进而又清洁的生产技术始终是成功循环经济的先声。而在三同时制度中直接规制清洁生产技术,能够为我国真正施行循环经济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提供技术支持。
  
  
  其实在我国迈入清洁生产阶段后,在实践中“三同时”制度的规制客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狭隘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之中了,一些清洁的生产技术已经在事实上代替了陈旧的设施,因此也需要在法律上对旧有的规定作出调整。
  
  三、循环经济生产模式下的“三同时”制度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基石,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扩展。”大力推动清洁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成就一个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同时也正如《工业生态学》的作者埃尔克曼所说的:“技术的选择应在整体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各自为战,无论多么优化、多么清洁,都是不够的;工业体系基础总体上同样需要朝着成熟的生态系统方向演进。”[3]由此,当我国真正从清洁生产阶段转入循环经济生产模式之后,以“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三同时”制度的客体也会显现出其局限性。因为无论是“防治环境污染设施”还是“清洁生产技术”,其都无法改变三同时制度本身的单线型模式,这与循环经济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作者认为,在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下,“三同时”制度的规制客体应该是一种“循环结构的方案”,以其作为客体和现有的三同时制度会有相当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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