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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三同时”制度的发展模式

  
  由此,作者得出这样的结论:“三同时”制度虽然诞生于末端治理的建构思想,但却具有可运用于循环经济生产的外在模式。为了适合循环经济生产发展的需要,需要对该制度的建构思想进行改良,而作者认为改良的对象就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三同时”所针对的客体。
  
  众所周知,我们从原有的单线型粗放生产模式要转型到循环经济要求的生产模式,必然是循序渐进而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在这之间,需要一个清洁生产这样一个较为独立的生产模式阶段进行过渡。如此,粗放生产模式、清洁生产模式和循环经济生产模式都对“三同时”制度的客体有着不同的要求。现有“三同时”制度的客体是“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其对应于单线型粗放生产模式,这一客体的规定侧重于在生产中对于可能产生的污染的善后解决,适应于末端治理,其在以往乃至现在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在逐步迈入循环经济的当今,这一客体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代表最前沿的思想,随着循环经济的逐步深入开展,其法律规制的效力也会随着经济模式的改变而显得越来越小。以下,作者将试论清洁生产模式和循环经济生产模式下的“三同时”的规制客体及其内容。
  
  二、清洁生产模式下的“三同时”制度
  
  2003年我国开始施行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也标志着我国正式摒弃末端治理,鼓励源头治理,建立新的清洁生产模式的政策导向。采纳清洁生产模式是人们对于末端治理弊端进行反思之后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开展循环经济的必经之路,因此,在03年就制订出这样一步清洁生产的基本法是符合时宜的。然而,《清洁生产促进法》在施行之后,效果很不理想,基本处于被架空的状态,究其原因之一就是整部法律缺乏制度,内容零散,同时也导致缺乏强制性。作者认为“三同时”制度能够较好地将《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有效地串联起来,同时也能赋予其法律的强制性。
  
  清洁生产模式下的“三同时”制度的规制客体不应该再是现行法中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该客体的内涵偏重于末端治理,不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作者认为在清洁生产模式下“三同时”制度的规制客体应该是生产技术,这里的技术包含了两个层次,其一是项目无害建造的技术,其是指保证项目本身在建造过程中的无污染技术;其二是投产使用后清洁生产的技术,其是指当项目在竣工投入生产使用时应当运用的清洁生产技术。这两种技术都要同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又分别在施工阶段和投产使用阶段进行运用。如此即能保障每一个项目“从摇篮到摇篮”的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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