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论我国“三同时”制度的发展模式

  
  (一)“三同时”制度的末端治理性
  
  “三同时”制度要求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规制范围不仅包括了“治”,也包括了“防”,乍一看来,并非属于末端治理。然而若从制度本身的建构思想以及法律规范效果来看,其难免拘囿于末端治理之中。
  
  “三同时”制度的建构思想简而言之就是:“能不排的污染尽量不排,一定要排的污染必须要用治理设施处理以减少排放。”这样的建构思想是对纯粹的末端治理进行了反思后产生的,其也包括了从源头治理的内涵,但是这种建构思想中显然缺乏了如今循环经济最根本的“循环”这一价值。如果将“三同时”制度的建构思想和循环经济的3R原则进行比较,“三同时”制度最多只能涉及减量化原则(reduce),而无法体现再利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这两项原则,尽管如此,减量化原则还是循环经济3 R原则中最具争议的一项原则。因此“三同时”制度单线型的建构思想只能是对于末端治理的一种改良,同循环经济的构造理念还是有着相当大的脱节的。
  
  再从法律规范效果来看,这种建构思想的改良从循环经济的角度来看又几乎是失败的。我国各项法规中的“三同时”制度给与生产者的暗示是:在生产中保护环境所唯一要做的就是建造一个减少污染排放的脱硫装置。这就使得整个经济发展模式拘泥于污染防治设施这种物质层面,单纯的污染防治设备只能解决生产中藓疥般的环境问题,而当前岌岌可危的生态环境却要求我们不得不从全局性角度来构建一个循环经济圈。这样的法律规范效果辜负了三同时制度煞费苦心的初衷,重新走回到末端治理的老路上去了。
  
  (二)“三同时”制度的可循环性
  
  以上的分析着重是从制度的建构思想以及法律规范效果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但若从制度的模式来看,“三同时”制度又是可能符合循环经济的需要的。循环经济要求的理想生产模式是形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封闭式反馈式流程,这个模式中的生产与环保始终是紧密结合或者说是一体的,“三同时”制度通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各个生产单位内部开通了一条环保与生产始终紧密相结合的路线,虽然其单个是线性的,但却是大规模或者局部循环的基础并使之成为可能,这种模式只要经过改良是可以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的。
  
  同时,我国的“三同时”制度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的延续,我国的环保实践证实了该制度的实用性,同时该制度又被应用于环保之外的很多领域,也证明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我们国家要过渡到循环经济这样一个较为陌生的经济制度之中,确实需要“三同时”这样我们较为熟悉的制度作为敲门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