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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三同时”制度的发展模式

浅论我国“三同时”制度的发展模式


Discussing on the developing mode of the domestic system of the three at the same time


郑杰


【摘要】本文通过对“三同时”制度的性质分析提出其不适应当前环保目标——实现循环经济的关节所在,然后尝试通过对制度规制对象的改良来分析其在清洁生产阶段和循环经济阶段的运行模式。最后结合当前《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展望“三同时”制度的改进。
【全文】
  “三同时制度”历来被认为是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制度创新,197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该项制度;1976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中重申了这项制度;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该制度;之后各时期单项环保法律以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其具体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在环保意识初始萌芽的70年代,“三同时”制度确实是一种经济发展中先进环保理念的体现,并且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道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然而从90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直到“十一五”规划的循环经济思想,再到当前对《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呼之欲出,固有的环保制度都受到了新思维的推敲,同样作为核心的“三同时”制度是否还合时宜也成为了讨论的焦点。
  
  一、“三同时”制度性质的判定
  
  “三同时”制度是在末端治理的大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同时制度属于末端治污治理方式,其与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少污染或不污染相冲突。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少建或者不建,如此方可根本消除污染。”[1]然而也有学者针对这种观点提出:“循环经济要求少污染或不污染,是需要相应的手段作为保证的,三同时制度正是一种经过我国环保实践检验的有效保证手段。‘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少建或者不建’,但是应是有条件的:如果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方式,污染少或无污染,当然可以‘少建或者不建’,其实这也是三同时制度的应有之意。可见,‘三同时制度’与循环经济的‘少污染或不污染’是不冲突的。”[2]那么“三同时”制度究竟是末端治理的旧物还是循环经济的新宠儿呢?作者在此用二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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