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立法理念偏失,对于环境标志的规定更多的是侧重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的预防。环境标志是新一代的环境标准,主要观念是对产品进行全过程的控制,而不单单是末端控制。[9]我国的《
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等都对证明商标进行了保护。但这些保护环节更多的只是涉及环境标志的使用。除此以外的其他各个方面,例如环境标志的概念界定、种类划分、环境标志的申请、收益、处分等均没有明确的实质内容规定和直接的程序规则。因此,当前这种末端处理的方式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所提倡的预防原则以及源头治理的精神。而环境标志的推行使环境保护渗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即有深度又有广度,因此必须使得对产品进行全过程“从摇篮到坟墓”的控制在法律中有所反映,提高立法质量。
再次,技术与法律之间的衔接缓慢,环境标志立法势难避免脱节现象。环境标志制度的推行存在技术与法律的协调问题,同样如何在立法过程中调和技术与法律的两种专业,也是未来立法工作努力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环境标志技术要求中的三个技术关键分别是:一、如何针对产品选取环境指标;二、如何使检验方法与技术指标相匹配;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如何与国际接轨。[10]法律保障这些技术要求得以顺利实现是很关键的。只有技术内容和与之相匹配的检验方法同时存在,环境标志产品的监督、引导作用才能发挥出来。然而目前我国的技术指标与检验方法之间仍然存在不匹配的地方,没有列出具体的指标值。这些技术上的脱节反映到法律上就失去了检验方法的监督、引导作用以及技术指标的权威性。
(二)我国环境标志立法取向与完善措施
法律的严格形式主义是环境标志的基本保障。[11]环境标志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来管理环境的措施,但该制度的运作仍然需要法律手段作为根本保障,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证环境标志的有效实施。且我国环境标志制度既非法律又非法规的规定状态明显无法满足循环经济的时代需求,故将环境标志制度纳入立法轨道,从法律层面来保障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已经刻不容缓。
1、我国环境标志立法遵循的原则
为切实保护环境标志产品专用权,加强对使用环境标志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监测检查,有关环境标志制度的立法应遵循下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