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湾消费警讯制度运行之程式
台湾消费警讯机制的运行主要包括资讯收集、评估与发布以及警讯解除四个阶段。资讯收集是消费警讯机制得以运转的基本前提,台湾地区的有关消费警讯的原始信息来源主要有四个管道。一是“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会员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获取的资讯;二是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例如“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检查出唯彬彬企业等五家厂商所显进口、销售电热毯有质量问题,遂于2008年1月20日发布了消费警讯;三是从网络上获得,例如标准检验局2009年2月13日转发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网站上的关于诺迪卡(Nordica)公司生产的(XBiALU)滑雪板存有瑕疵可能致使滑雪者受伤的消费警讯;四是通过民间对不合格或瑕疵商品检举,获得消费警讯的原始素材。
资讯评价是一个技术性的分析过程,对于从各种渠道得到的信息,相关部门首先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核实真实与否,然后对企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不良后果进行危害性评价,如果确实可能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损害,相关部门则会根据产品制造商的所在地的不同而分别处理。对于产品制造商不在台湾地区的,政府径行发布消费警讯,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对于产品制造商在台湾地区的,政府可通知制造商在限期内为必要处置,但情况危急或制造商拒绝、怠于发布公告之时,公权力会立即介入,政府将立即在大众传播媒介向全社会发布消费警讯,并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做出相应处罚。另外,即如果商品的重大损害情形是全行业性的,如毒奶粉事件,那么政府亦会直接介入,径直发布消费警告,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资讯发布则是消费警讯制度的关键环节。在通常情形下,行政机关会利用网络电子看板、电台、有线电视及电子报等多种管道宣导各类消费警讯,将各类消费警讯新闻,上传至消费者保护网站和县府网站,通过平面及电子媒体广为宣传。在网络时代,网站成为行政机关发布讯息的主要平台,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全民消费网自2004年1月1日2009年4月30日共发布了340条消费资讯,其中消费警讯共有140条(2004年13条、2005年43条、2006年27条、2007年17条、2008年25条、2009年15条),商品安全资讯网自2007年1月1日2009年4月30日共发布了25条商品召回信息,其中2007年5条、2008年15条、2009年5条。另外,在不安全“进口”产品资讯网上仅2009年4月就发布了42条警示讯息。
警讯解除是消费警讯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政府发布消费警讯后会直接导致两种情形的出现,一是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警觉和不安心理;二是在警讯未解除之前,消费者将会持续性地拒绝购买消费警讯所指向的特定产品,可以说在警讯期内的整个社会是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我国台湾地区在设计消费警讯制度之时亦考虑到这一点。在通常情形,公权力部门在企业经营者已为必要处置已消除危害的情况下,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解除消费警讯,以促使整个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