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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的生成、现况及其启示

  
  (二)消费者保护基本政策的出台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0第之规定,台湾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于1994年7月1日成立。该会为系统推动消费者保护工作,促进“消费者保护法”的全面执行,邀集了许多学者、专家研拟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政策”,并于1997年7月28日召开的台湾“行政院”第39次委员会会议中获得通过。该“基本政策”将消费警讯制度定位为确保消费安全的重要机制,规定“为确保商品或服务安全,保障消费者之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免于遭受损害,应检讨并充实相关法令,提升规格及标准,加强检验及测试,建立监视及预警制度,以及健全回收制度”。[2]并在第一项政策的第四小项规定,“为预防消费者因消费商品或服务而遭受损害,除应加强国际合作和资讯交换外,尤应建立事故发生之监视通报系统及预警制度,适时发布警讯,以防范消费损害事件之发生或继续扩大”。[3]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建立监视及预警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

  
  (三)消费申诉及预警信息系统的建立

  
  “消费申诉及预警信息系统”(下文简称申诉预警系统)的建设源于2002年10月31日“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第95次委员会议决议,即强化本会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功能,以及2002年10月30日“行政院”第2810次会议院长提示第四项——加强推动电子化政府服务。该系统建立计划4年内完成,以期达成消费者保护行政电子化目标,建立高效率之资讯化处理机制,整合政府及民间、国内与国外消费者保护资源,以达到最佳效用,增进消费者保护行政服务功能,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国民消费生活质量。[4]至2004年12月申诉预警系统建设计划第2期完成时,整个系统的基本构架基本形成;后又经过第3、4、5期建设计划,至2007年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系统。申诉预警系统实际上包括了语音咨询、消费者申诉业务和督导考核管制三个子系统,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申诉业务系统,该系统建置了“全民消费保护网”作为资讯交流平台。政府在“全民消费保护网”的“消保新闻和警讯”栏目向消费者提供最新之消费警(资)讯及重要新闻。

  
  (三)公私协作,加强各类消费警讯的发布

  
  行政机关的任务十分繁重,其人力、物力和财力亦十分有限,若仅凭行政机关一己之力很难完成及时发布消费警讯之重任,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程度地保护,这样将引发更多的民怨。为突破上述困境,各地政府纷纷加强了与大众传播媒介的合作,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资讯传播系统与能力,将消费警讯及时传递到消费者,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实际上基于行政机关与大众传播媒介合作而产生的信息流是双向的,一方面行政机关将自己掌握到消费警讯以“委外”(contractingout)的方式交由大众传播媒介报导,另一方面,大众传播媒介利用自己的事件搜寻能力,可以发现的一些可能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讯息,因为行政机关和媒介具有合作关系,媒介会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到行政机关。通过这种合作,行政机关节约许多成本,但对于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资讯收集能力和传导能力却大大加强了,这种合作也标志着台湾地区的消费警讯制度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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