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的生成、现况及其启示

  
  2007年1月29日颁布的“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第14条第项款规定:“经检查或检验之结果不符本法规定之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主管机关除依本法规定处罚外,得禁止其运出第一项所定场所,并得命其限期改善、回收、销毁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其中的“其他适当之处置”较不明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2007年7月26日出台了“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施行细则”,其中第7条规定:“本法(‘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第14条第三项所称其他适当之处置,指对消费者已发生重大损害或有发生重大损害之虞,而情况危急时,得在大众传播媒体公告农产品经营者之名称、地址、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另外,台湾“交通部”于2004年颁行的“汽车安全性调查召回改正及监督管理办法”对汽车产品的消费警讯亦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第11条第二项规定:“‘交通部’于制造厂、进口商或进口人所制造、销售或进口之汽车,因汽车安全性已发生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或有发生重大损害之虞,而情况危急时,除为前项之处置外,应即在大众传播媒体公告其名称、地址、汽车厂牌、车型及汽车安全性警讯,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二、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的发展历程

  
  台湾地区的消费警讯制度建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理念萌发到法制铺陈以及制度的最终成形,共经历了大约20多年的时间。其中1994年“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标志消费警讯制度的初步形成,1997年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推进了消费警讯制度。然而,此时的消费警讯制度仍然只停留在理论上或制度上,并没有真正实施过。2004年消费申诉及预警信息系统的初步建立为消费警讯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使该制度从理论层面进入到实践阶段。另外,在公共事务民营化的浪潮推动下,政府开始与民间力量共同协作,消费警讯制度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

  
  在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台湾的经济迅速发展,工商业的实力大增,采购能力大大提高,然而众多的消费问题也接踵而至,特别是在1973年,由石油涨价引发的经济危机亦波及台湾地区,当时台湾地区的通货膨胀比较严重,许多厂商哄抬物价,社会的消费力开始紧缩,另外假冒伪劣产品大量涌入市场,引了一系列的新问题,这促使人们开始寻求制定法律,以解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难题。“1979年,假酒含甲醇造成失明,米糠油渗入多氯联苯的健康危害,波及近二千多人等事件,促成‘中国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成立,并且特别重视与关心消费者的民生议题”。[1]该民间消保组织成立后致力于推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多次举办有关消费者保护内容的研讨会,并于1982年4月提出了“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草案。在民间力量的推动下,政府亦开始重视“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台湾“行政院”在1982年6月启动“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12月31日公布了官方的“消费者保护法”草案。然而当时由于各方对于“消费者保护法”期许太多,加之各种利益团体之间激烈角逐,使得该法迟迟未能通过。在各方人士的不懈努力下,“消费者保护法”最终于1994年1月11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该法的制定,为消费警讯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