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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的生成、现况及其启示

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的生成、现况及其启示


徐信贵;陈伯礼;高长思


【摘要】消费警讯是我国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消费警讯的规范性依据、发展历程、具体运行机制的分析与阐释,进一步了解台湾地区的消费警讯制度。在此基础上,总结其成功经验,以期为大陆地区相关制度之构建提供借鉴。
【关键词】台湾;消费者;警讯
【全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上的大多数人已告别了短缺时代,生活水平正由温饱向富裕转变,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因素也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现代社会,确保消费安全已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事,它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严格地说,现代社会中,生存负责的主体已由个人传导至政府,消费者个人在确保消费安全中扮演的角色几乎快到可以让人忽略不计的地步了,确保消费安全在更多的时候成为了一种政府责任。因为只有现代责任政府才能在宏观和微观的层面上利用多种手段,促使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实现危险商品资讯的及时传送,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警讯是政府采用的众多手段中的一种,它最早出现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德国,目前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成为政府维护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文所探讨的消费警讯是指,由公权力部门发布的,提醒消费者注意已发生重大损害或有发生重大损害之虞的商品或服务的讯息的总称。

  
  一、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构建之规范性依据

  
  保证消费安全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任务,然而在法治社会,即使为达到妥善保护消费者之目的,公权力的介入和行使仍需要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的。检视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律”,可以发现其行政部门发布消费警讯并未脱离“法律之手”,它具有体系性的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应予保障”。公权力部门发布消费警讯,实际上是对人民生存权的保障,这与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的规定相吻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的规定为消费警讯制度的运作提供了“宪法”性的依据,但该条款具有高度抽象性,属于原则性的条款,徒具此条款并不能必然牵引出消费警讯制度。根据法之位阶理论,继续向下搜寻,可以发现台湾的消费警讯制度的直接性法律依据主要见于台湾地区的“政府资讯公开法”、“消费者保护法”、“商标标示法”、“通讯传播基本法”、“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汽车安全性调查召回改正及监督管理办法”之中,据笔者初步统计,以上法律法规共有11条直接关涉消费警讯机制,这条规定是台湾地区消费警讯机制的法制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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