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不行为也是行为。
213、不扶养相当于杀人。
214、重大过失可看作有意犯错。
215、公共罪恶比私人过错更不可容忍。
216、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假定为坏人。
217、教唆犯或煽动犯的危害性,较实行犯更大。
218、谁都不得实施犯罪。
219、幼年人没有任何罪过。
220、精神错乱者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也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因而不能实施任何法律行为。
221、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22、有犯罪就有刑罚。
223、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
224、频繁犯罪则加重刑罚。
225、任何人都不能仅仅因为犯罪意图而受到惩罚。
226、那些授意犯罪和实施犯罪的人应受同样的处罚。
227、同一罪行不受两次刑罚。
228、不经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被定罪。
229、法律所允许之行为不受处罚。
230、父亲的犯罪绝不能殃及子女。
231、犯罪随犯人的死亡而消灭。
232、罪犯逍遥法外,影响社稷安宁。
233、罪行必须受到惩罚,免于惩罚就会不断鼓动违法犯罪。
234、侥幸心理是犯罪的最大诱因。
235、主动坦白,应予宽大处理。
236、身体刑重于一切金钱刑。
237、判处多少罚金合理,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官考虑所有情节予以裁量的。
238、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
239、自由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自由是无价的财富。
240、受挑衅而为的激愤犯罪应当受到从轻处罚。
241、酒醉犯事的,在清醒后仍得受罚。
242、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43、欲成为法学家者,应不断追求学问,并向一切人学习。
244、许多人懂得许多事,但没有哪个人事事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