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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西方法律谚语

  
  212、不行为也是行为。

  
  213、不扶养相当于杀人。

  
  214、重大过失可看作有意犯错。

  
  215、公共罪恶比私人过错更不可容忍。

  
  216、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假定为坏人。

  
  217、教唆犯或煽动犯的危害性,较实行犯更大。

  
  218、谁都不得实施犯罪。

  
  219、幼年人没有任何罪过。

  
  220、精神错乱者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也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因而不能实施任何法律行为。

  
  221、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22、有犯罪就有刑罚。

  
  223、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

  
  224、频繁犯罪则加重刑罚。

  
  225、任何人都不能仅仅因为犯罪意图而受到惩罚。

  
  226、那些授意犯罪和实施犯罪的人应受同样的处罚。

  
  227、同一罪行不受两次刑罚。

  
  228、不经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被定罪。

  
  229、法律所允许之行为不受处罚。

  
  230、父亲的犯罪绝不能殃及子女。

  
  231、犯罪随犯人的死亡而消灭。

  
  232、罪犯逍遥法外,影响社稷安宁。

  
  233、罪行必须受到惩罚,免于惩罚就会不断鼓动违法犯罪。

  
  234、侥幸心理是犯罪的最大诱因。

  
  235、主动坦白,应予宽大处理。

  
  236、身体刑重于一切金钱刑。

  
  237、判处多少罚金合理,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官考虑所有情节予以裁量的。

  
  238、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

  
  239、自由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自由是无价的财富。

  
  240、受挑衅而为的激愤犯罪应当受到从轻处罚。

  
  241、酒醉犯事的,在清醒后仍得受罚。

  
  242、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43、欲成为法学家者,应不断追求学问,并向一切人学习。

  
  244、许多人懂得许多事,但没有哪个人事事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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