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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西方法律谚语

  
  151、含糊的和不确定的理由不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152、违背事实的抗辩是不可接受的。

  
  153、在债务人手中保存的债据应推定为债务已经清偿。

  
  154、已证明不复存在的债,推定已履行。

  
  155、若有疑惑,就请三思而后行。

  
  156、民法是一国人民为自己制定的法律。

  
  157、合理的习惯,应该像法律那样得到遵守。

  
  158、任何人均是自己事务的管理人及判断人。

  
  159、人人皆可放弃有利于自己的权利。

  
  160、对了解情况并予以同意的人,不构成欺诈。

  
  161、宁愿受骗,也不要骗人。

  
  162、欺诈行为不得免责。

  
  163、附加非法的条件等于没有附加。

  
  164、行为应结合行为人的意图评估。

  
  165、有行为能力的人,既可以表示同意(行使意志),也有权拒绝(拒绝承诺)。

  
  166、未成年人不得担任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67、自始无效者,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取得效力。

  
  168、法律倾向于使财产流转而不是积聚。

  
  169、一物不能被两个人分别完全占有。

  
  170、当物的关键部分被取走时,视为整物被取走。

  
  171、在自己土地上进行建筑,不得有损于他人。

  
  172、有用的那部分不随无用部分而归于无用。

  
  173、每个人的住宅就是自己的城堡。

  
  174、事后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与先前同意具有同等效果。

  
  175、在买卖的价款上,允许契约双方讨价还价。

  
  176、“债权人”不仅包括提供借贷的人,也包括依其他原因而享有债权的人。

  
  177、信息对称才能公平交易。

  
  178、立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情况。

  
  179、债务人跑到哪里,债就各道哪里。(即债不受地点限制,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找到债务人就可以索债)

  
  180、有效契约不能源自邪恶和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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