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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西方法律谚语

  
  119、写下文字即在行为。

  
  120、诉讼系一场和平斗争,原告有诉权武装,犹如持刀剑进攻;被告有抗辩护身,犹如持盾牌防御。

  
  121、要求公平者必须公平待人。

  
  122、法律的形式是至关重要的形式。

  
  123、不遵守诉讼程序者,必遭败诉。

  
  124、诉讼应当互相争辩(争讼必然存在肯定方和否定方)

  
  125、决定者若只听一面之词,即使他会正确裁判,也仍然是错误的。

  
  126、不能禁止任何人使用多种辩护手段。

  
  127、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告知他人他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告诉过他人的人一定知道他自己说了些什么。

  
  128、如果人人皆不遵守管辖时,事情就会乱套。

  
  129、诉状所以叫诉状,因为它简要地载明了争点和原告的诉求。

  
  130、诉讼当事人喜欢钻法律条文空子的律师。

  
  131、应注意行为而非言辞。

  
  132、在诉讼中,被告的处境比原告有利。

  
  133、没有损害就没有诉讼。

  
  134、诉讼裁决的终局性,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135、谁主张,谁举证。

  
  136、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

  
  137、举证责任在主张事实者而非否定事实者。

  
  138、多举证,多受益。

  
  139、证明愈有力,胜诉愈可能。

  
  140、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141、不否认就等于承认。

  
  142、陈述自相矛盾之人,不能充当证人。

  
  143、事实胜于雄辩。

  
  144、一个目击证据比十个传闻证据有分量。

  
  145、证据在其分量,而不在其数量。

  
  146、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的诉讼中充当证人。

  
  147、只有一人作证等于无人作证。

  
  148、模棱两可的答辩可用来反驳答辩人本人。

  
  149、证据不足等于没有证据。

  
  150、无法为司法程序所采信的事实,视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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