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写下文字即在行为。
120、诉讼系一场和平斗争,原告有诉权武装,犹如持刀剑进攻;被告有抗辩护身,犹如持盾牌防御。
121、要求公平者必须公平待人。
122、法律的形式是至关重要的形式。
123、不遵守诉讼程序者,必遭败诉。
124、诉讼应当互相争辩(争讼必然存在肯定方和否定方)
125、决定者若只听一面之词,即使他会正确裁判,也仍然是错误的。
126、不能禁止任何人使用多种辩护手段。
127、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告知他人他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告诉过他人的人一定知道他自己说了些什么。
128、如果人人皆不遵守管辖时,事情就会乱套。
129、诉状所以叫诉状,因为它简要地载明了争点和原告的诉求。
130、诉讼当事人喜欢钻法律条文空子的律师。
131、应注意行为而非言辞。
132、在诉讼中,被告的处境比原告有利。
133、没有损害就没有诉讼。
134、诉讼裁决的终局性,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135、谁主张,谁举证。
136、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
137、举证责任在主张事实者而非否定事实者。
138、多举证,多受益。
139、证明愈有力,胜诉愈可能。
140、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141、不否认就等于承认。
142、陈述自相矛盾之人,不能充当证人。
143、事实胜于雄辩。
144、一个目击证据比十个传闻证据有分量。
145、证据在其分量,而不在其数量。
146、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的诉讼中充当证人。
147、只有一人作证等于无人作证。
148、模棱两可的答辩可用来反驳答辩人本人。
149、证据不足等于没有证据。
150、无法为司法程序所采信的事实,视为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