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任何人都不应损人利己。
58、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
59、法不禁止即自由。
60、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思想而受到惩罚。
61、任何人都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62、同一案件不受两次处理。
63、个人的不便成全了公共利益,而个人损失则由公共利益进行补偿。
64、一切事情在未证明不合法前均应推定为合法。
65、应该假定人们都会以适当的方式做一些事情。
66、如果出现疑问,就应该优先选择最宽容和仁慈的推定。
67、对法律上规定做而又不可能做到之事,免除履行的法律责任。
68、放纵有罪者就等于惩罚无辜者。
69、任何人都不可能将自己不拥有的东西给予他人。
70、任何人都不应为他人的犯罪或过错行为而受到惩罚。
71、任何人都不应对法律一无所知。
72、法律假定任何人都知晓法律。
73、对事实无知可以免责,对法律无知不可免责。
74、基于同意而受的损害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75、对有义务应知道之事,就不能以不知道来推卸责任。
76、精神病人只受其精神病的惩罚。
77、当事人的协议必须得到信守。
78、权利应当服从正义,而不是高于正义。
79、权力越大,就越没有自由。
80、对权力应从严解释。
81、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
82、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
83、法官不应受诱惑。
84、法官应当始终维护公平。
85、法官诚实和正直的品格不容怀疑,但他的裁决却可能因法律或事实的错误而受到指责。
86、法官的职责是宣布法律而不是创设法律。
87、对每一个前来诉讼的人主持公道是法官的职责。
88、创造可以弘扬正义的判例是每一个好法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