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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但是这种排污也是有限度的,超过了一定限度,必须向市场购买排污权,但如果没有将这些排污指标用完,就可以卖出这些剩余的排污指标,这就是排污权交易。可以看出,排污权是政府通过将环境产权的国有有化之后,在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排污指标分配后,使排污这项环境权能市场化的一种表现。
  
  对于排污权的权能,蔡守秋认为,“既然在现行条件下,单位和个人为了生产和生活还必须排污,并且这种排污已经获得政府的许可,那么这种获得许可的排污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排污权应该是排污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吕忠梅、刘长兴等学者则认为环境容量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出:“国家确定了总的环境容量后,就可以在通过合同等形式将其转让给私人,实现在国家控制之下的私人的环境使用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环境容量也可在国家监督下进行转让,实现环境容量交易。”曹明德学者认为,排污权是具有浓厚公权色彩的私权利,“排污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即在合法取得的环境容量范围内排放一定性质的污染物,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因此,从法律属性上来说,排污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环境容量使用权,是权利人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排污权实现的障碍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到今天,仍然迟迟没有实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以为,排污权交易的实现主要有技术、制度、外部环境三种障碍。
  
  (一)建立排污制度的技术障碍
  
  排污总量计算存在巨大的难度。对环境承载力的计算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工程,目前还有许多技术问题尚未解决。排污权交易制度中,至少要明晰以下几个方面的技术问题:地区环境承载力、地区环境价值、地区各污染行业平均污染指数、污染企业排污指标的确立等等。因为排污总量的确定是以地区环境承载力为依据的,地区环境价值决定了排污权的价格,行业污染指数和企业排污指标对排污权的分配至关重要。但目前,这些数据和计算结果的取得,许多只能靠模糊数学或替代计算方法。这样很难准确界定这些制定排污权的基本数据,也就很难界定排污权各项指标的标准。有时,不得不依靠不断的试错来确定相对准确地排污指标。
  
  同时对地区环境承载力等相关数据的统计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这也是导致排污权交易有名无实,交易难以成行的原因之一。因为排污权资产化不准确将不能精确的比较企业购买排污权与违法排污之间的成本差异,这将大大降低企业购买排污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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