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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朱清


【摘要】排污权作为一种权能,它的创设源于对企业行为外部性的承认。而考虑到环境资源的价值性,对企业排污权能的界定及限制已是历史的必然。本文分析了排污权的内涵,指出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瓶颈,然后对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了初步的设想,以资对我国的排污权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排污权;环境价值;制度构建
【全文】
  一、排污权的创设
  
  排污权权能的创设来源于对企业行为外部性的承认,即企业对外排污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对于任何企业来说,企业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外部性是必然存在的。蔡守秋认为,“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确认的排污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在环境尚未稀缺之时,对于企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没有人去计较。从习惯法的角度来讲,企业排污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随着企业排污的加剧,当环境资源,如清洁的水、空气等,变得稀缺起来的时候,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则逐步步入人们的视野。因为这些资源的稀缺已经威胁到人们的生活和生命。那么,此时,对企业排污进行限制就成了历史的必然。排污在这个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体现了从排污权从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
  
  对于环境价值与价格的认识的深入,也是排污权被逐渐深刻认识的前提。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传统的经济学认为环境资源是没有价值的。因为环境资源资源没有蕴含人类的必要劳动,所以环境资源资源是没有价值的。但是环境资源本身是由价值的,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替代价值和环境价值。之所以说环境资源具有替代价值,是因为环境资源本身虽然未耗费劳动,但它的使用却可以节约劳动,较之于为受污染的土地,受污染的土地提供相同地产量需要耗费更多的劳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原始林木较之于人工林木,野生动植物较之于人工动植物等等有较低的成本,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这些环境资源资源节约的劳动就是环境资源资源的替代价值。
  
  另外,环境资源还具有环境价值。除了替代价值之外,环境资源还有环境价值。保护环境资源资源需要耗费劳动;非耗竭性资源的再生能力一旦遭到破坏,恢复它是要支付成本的;耗竭性资源的替代产品也是要支付成本的。保护、恢复和替代环境资源所耗费的劳动就是环境资源的环境价值。排污对环境的破坏,其损害的价值就是恢复被破坏环境所有消耗的成本。考虑到排污对环境价值的损害,所以应适当的对排污予以征税以补偿所损失的环境价值,这就是庀古税。所以排污税的实质是企业向政府购买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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