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惰——逃避工作、避免公众视线、避免出庭、文书工作和加班;
持有醉酒驾车性质并不严重的观点——低优先度。自己能做就做;
对逮捕的效用欠缺信心——认为逮捕没有意义,更好的做法是跟着驾驶人直到他到家或者换由他人驾驶。
仇恨型犯罪——我们现在处于的社会阶段是与仇恨型犯罪相关的主要执法活动都是需要记录在案的。仇恨型犯罪的立法活动背后的原理是,即使最轻微的犯罪也会侵蚀破坏我们社会的核心。但警察在决定何种行为、何人、社会中哪些群体仅仅是轻微的离经叛道还是对社会具有威胁性上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此外,警方的习惯做法是保护每一个群体的权利,而不论其信仰和意识形态。
精神疾病——无家可归者、酗酒和滥用药物者,以及精神疾病患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身上兼有这几种表现。约8%到11%的警方服务求助电话涉及精神疾病,另外还有数量未知的电话涉及那些没有渠道接受私人治疗的穷人,他们因此打电话向警察求助强行为其家庭成员获得照顾。关于行乞者的报警电话构成报警电话总量的25%至35%。如果不能提供设施,警方通常会允许无家可归者呆在街上,或者是强行重新安置他们。与其相关的问题如下:关于对公共设施的妥当使用上存在争议;公众要求针对其采取行动的行为仅仅是轻微的犯罪。
武力使用——连同高速追逐一样,武力使用也是最近成为对自由裁量进行行政控制和构建的领域。通常警察手册中是这样描述警官武力使用的量的:在特定环境下不大于必要和合理程度。毫无疑问,武力使用必须受到控制并以防止部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为限。另外以下几个因素也是值得考虑的:警察保护自己人身的权利;警官过去行为所设定的先例;确立将来警官如何安全接近对象的需要。
教化犯罪——教化犯罪是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公共道德的犯罪(如,卖淫,跳裸体舞,赌博,色情业、非法出售酒精饮料、毒品等)。在参与人都是允诺且自愿的意义上,这些犯罪同样也是“无受害人”。有许多理由说明为什么教化犯罪的执法是不平衡、零星式。且效果不佳的:
相关法律几乎是无法执行的。能得出有罪认定的调查活动需要几个要件:有报案人,活动有经营性质且形迹可疑。
大多数警察部门无法负担组建一支专门的反教化犯罪小组。这些调查活动耗费高昂且旷日持久。在机会自行出现时才能动手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