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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的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不是随你的喜好行事。自由裁量受到规范(职业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束缚。作为一种专业的警务活动,其未来取决于自由裁量是否能被用作为善。有两个问题阻碍着警察的专业化。其一是:与其他专业不同,警察工作上很少有不存在争议的领域。另一个问题是公众似乎不愿意信任对警官的非正式的问责制,他们似乎需要严格、正式的问责机制。有时候公众需要不执行法律有时候他们需要严格执行法律。公民会在第一时间对错误逮捕大呼小叫,之后有些团体可能会申请履行职责令状writ of mandamus请求(法院发出命令要求一名公务官员履行其职责)。

  
  产生自由裁量的原因

  
  由Gaines,Kappeler和Vaughn著的《美国的警务》一书实现了对大量研究的突破,深入到了形成自由裁量的原因层面。决定的要素可以归入三组,简要表述如下:

  
  犯罪人变量——警方对待成年人投诉的严肃程度要高于对待未成人投诉。滥用逮捕和武力更可能针对非洲裔美国人。对警察表现出顺从(举止良好)的公民会得到更宽宏的对待。具有中高等收入的人群会得到警方更优质的服务。性别和精神健康状况在许多事件上对警方如何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情景变量——警方对严重犯罪(事件)的关注度高于对轻微(非犯罪)事件。出现武器和抵抗行为通常会导致警方的过度反应。财产犯罪中涉及的财产类别决定了警方的反应和调查工作的努力。警方对自己主动开展的活动的跟进程度要高于由公民告诉启动的活动。罪恶的可见度也是在风俗犯罪执法中一个主要的因素(罪恶的三个C,告诉、营业性、显著性)。在有证人、观者或媒体在场时,警方倾向于表现得更为官僚化。

  
  制度变量——当法院和矫治体系已经饱和时,警察倾向于展现出宽宥的一面。当城市需要财政收入时警察倾向于变现得更为严格。警察部门的规模和结构控制者警察个人的自由裁量。拥有充分社会服务资源的社区,如病房和精神卫生设施之类,允许警官更多地使用非逮捕的选择。警官受到法院传票召唤的方式也对警官如何在庭上变现产生一定作用。

  
  勒法耶Lefave于一九六五年,戴维斯Davis于一九六九年列出了不逮捕行为的理由:

  
  1.警察相信立法机构并不希望完全的执行。代之以此,他们相信政客们是在做象征式的陈述,是在表达一种理想或者表现出对犯罪的强悍。一些制定法存满含糊不清(按社会的标准理解),一些老的制定法需要从造册中删去。其他法律也许规定了在警察看来过于严苛的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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