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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的自由裁量

  
  界定自由裁量行为

  
  罗纳德·德沃金和H.L.A.哈特之类的哲学家都曾提到自由裁量权是处在“救生圈围成的空心中”(自由裁量权的救生圈理论),是“法律用尽的情形”(自然法理论)。按照这种视角,自由裁量是由警察勤务操作规范组成的围场中的一个空无区域。请回忆戴维斯的定义,在很多可替代项中做出选择。德沃金把有能够做出选择的自由称为强势自由裁量。在弱势自由裁量则意味着,我们考虑的情形不仅仅是规则在期间不适用,而且警官会做出个人化的判断。在两种意义上都存在定义宽泛的问题。以下对术语的分析可能有用:

  
  作为判断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是常规操作和按部就班的对立面。它要求以不可预见的方式展现出知识、技能和洞见。警察不是战士,后者在绝大多数时候必须盲目地服从命令(不允许去推理为何/他们要么去做要么去死)。警察必须在适用规则上做的比“胜任”还要进一步,他们必须按受规则制约的方式,把那些规则调整到适合当地的具体情势中。

  
  作为选择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不仅仅是认识到何时你是在救生圈的空心中,或者是在“灰色区域”。它要求做出个人贡献、判断、实施自主行动和个体解决方案。它是关于做出你自己决定的勇气,承担个人投入的魄力,追随你的良知的胆魄,甚至是在那些决定之后可能会被上级所推翻之时。

  
  作为识别力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不只是关于做出“安全的”选择或者是保持“温和”;而是要遵从来自于年龄的习惯和智慧,做出良好的符合德性的选择(“胆气”中好的一面就是自由裁量)。它是审慎克制、先见之明,是估量人群、衡量论据、评估场景的能力。言行举止得体、宽容大度、能引起共鸣、能谨言慎行都是有识别力的形式。

  
  作为自由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并不是法律的终结,它同样也不是偏离规则的智力原则。它是一种许可,允许执法人员作为自由平等的个体扩展其官署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在法律的风格下),使之成为一种对自由的认识,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一种没有任何多数派、规则或者原则可以拿走的东西。

  
  作为许可证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是标准期望的对立面。它是一种与规则对着干的特权,违背你的上级,在任何时刻都可以不处于最佳或完美状况,但同时不降格规则不侵蚀你的上级、公众和你之间的信任。许可证包含着一种不是必须获得正式确认或构建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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