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的自由裁量
蒋天伟 编译
【全文】
在ministration of justice和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之间存在一种区别。除了机械法理学家外没人希望有一个灌输前者理念的司法机构,那将是个只会遵照仪式、宗教般恪守每一条规则和管制规定并按照字面机械、重复、流水线作业式运行的部门。代之以此,我们需要有担当的行政长官,能通过评估每一个场景的前因后果做出自由裁量、表现出“良好判断”的官员。根据定义,自由裁量是在多个可能的行为环节中做出选择(Davis 1969).这是对肯尼斯·科尔普·戴维斯原话的修正表述,他实际上的原话是“自由做出选择”。
自由裁量。不确定性和无效率充斥于刑事司法体系中成为其不可缺的部分。没有人期待完美。那样做既不算好也不公平。正义是一项体育比赛,公平竞争比赢得比赛来得重要。法律的创制、执行和管理都涉及到对安全性的完美结果和最糟糕结果的各种可能性进行取舍。警务活动是其中最可见的部分。底层的雇员比上层的雇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个具有象征性质的官僚科层制(曼宁一九七七年)。
法律当然不能涵盖到警察在现场遭遇到的所有情境。在法律可能是清晰的情况下,警官出于更大的谨慎,可能会有意忽略对法律的逐字严格解释。法律是在真空中通过的,而且通常着笔规定得十分狭隘。而警察遭遇的是范围广阔的各种行为和多种样态的情景,对此法律甚至都从不曾想到过。警务活动中最令人吃惊的事情之一不是他们逮捕了谁而是他们放走了谁(包括非逮捕选择、宽宥、背地里交易)。另一方面,警察的工作是危险的,警官有时视没有危险的情形为比其实际上的情形远为危险的情形(过度热情、暴力行为、致命武力、过度反应)。在现实生活中,警务活动不仅仅是电视中肥皂剧中呈现的那样,这是一出悲喜剧。
直到一九五六年谈论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还是一个禁忌,当时美国律师基金会的研究“发现了”这个禁忌。在那之前,没有人愿意承认其存在。对警察执行官员的态度是:任何偏离被接受的程序的做法都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腐败行为的来源。在其最终曝光之前,像美国朋友服务委员会(一九七一年)这样的民众,号召废除警察的自由裁量。警察的行政官员则寻求一种对自由裁量权(其制定行政规则行为)三缄其口的做法。现在我们承认其为必要的恶或者承认若对其妥当建构亦可用作善举。做出自由裁量不是问题,滥用之则是。社区警务是要给予警官更多自由裁量来为社区的需要更好的服务。无论警察部门是有遵守法律的传统、守夜人式的传统还是有服务型传统,都只是一个如何控制和建构自由裁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