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外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国外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Islands Abroad


朱晓燕


【摘要】本文从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两方面对国外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指出我国应从中借鉴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海岛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立法模式;比较研究;对策建议
【全文】
  各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主要是根据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状况,以及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需求进行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海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因此,在其法制建设的目标模式方面,应注意开发模式和保护模式并重,但当两者相冲突时,应优先保障保护模式顺利进行,暂时放缓开发的步伐;在法体模式方面,由于专门法模式立法成本过高,就我国目前的国力而言尚不易做到。因此,建议采取单行法模式,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世界第一部海岛综合管理法律,促进对海岛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国外海岛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目标模式
  
  海岛法律制度主要有两种目标模式:
  
  第一种是开发模式。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对于地理位置偏远、资源匮乏、经济落后、
  
  岛民生活水平较差的岛屿,往往采用这一目标模式,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的《孤岛振兴法》及《孤岛振兴法实施令》、《日本小笠原诸岛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及《日本小笠原诸岛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实行令》、《日本奄美群岛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及《日本奄美群岛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实行令》,这三部法律及其实行令,采取的是典型的开发模式。主要目的就是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改善这些孤岛的基础条件,消除其落后状态。虽然法令中也提到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但这是出于防止公害事项的考虑,并不作为重点内容加以规定。
  
  第二种是保护模式。世界上很多沿海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对于
  
  一些具有珍稀动植物种,生态系统又比较脆弱的岛屿,都制定了专门的岛屿管理规划。如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山姆洛克岛的管理计划、佛罗里达州威顿岛的保护方案、澳大利亚的罗特内斯特岛管理计划、加拿大的埃尔克岛国家公园管理计划等。在国外海岛管理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是由政府制定岛屿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计划,再由政府和民间组织共同努力实施,以保护岛上的野生物种及其生态系统免遭破坏,这种模式是典型的保护模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