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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

  

  (三)日本:由放任到预防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自杀率较高的国家。与中国一样,日本以前对自杀并没有任何贬抑的态度,甚至在社会上还多有褒扬之声。[20]在日本,从来也没有将自杀作为犯罪,也不曾对自杀者施以任何国家的惩罚措施。日本的自杀指导手册、自杀网站等亦十分流行。国家囿于表达自由等传统认识,也听之任之。


  

  但自1998年以来连续八年,日本每年都有3万多人自杀身亡。面对这一惨痛的现实,日本政府逐渐改变了以往的态度。自杀虽然不可入罪,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放任自流。2006年6月8日,日本参议院内阁委员会将起草完毕的《自杀对策基本法案》列为议题,第二天在参议院说明提案理由,并当即表决,全票通过。6月14日内阁委员会将该法案提交众议院,6月15日全票通过。6月21日,日本国会公布了《自杀对策基本法》(2006年第85号法律)。这一法律的迅速通过和公布,标志着日本在自杀问题上国家立场的重大转变,国家不再是消极放任,而是要积极预防。该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鉴于近年来日本自杀死亡人数在高比率上推移,本法旨在通过制定自杀对策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的责任,确定自杀对策的基本事项等,综合地推进自杀对策,防止自杀,并充实对自杀者亲属等的援助,进而促进国民过上健康而有意义的生活。”2006年11月7日,根据《自杀对策基本法》,在内阁府设置了一个特别的机关——自杀综合对策会议,由内阁官房长官担任会长,委员也均由内阁总理大臣从其他国务大臣中指定,规格相当之高。该会议着重研讨防止自杀的综合对策,对自杀对策的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相互调整,并审议自杀对策的重要事项,推进自杀对策的实施。2007年6月8日,日本内阁通过了《自杀综合对策大纲》,明确要联合各种社会力量,强力推进防止自杀的对策,并设定了自杀对策的目标,到2016年要将自杀死亡率降低20%以上。2008年1月31日,自杀对策推进会议成立,根据《自杀综合对策大纲》,对其各项政策的实施状况进行评估,研究改善实施的对策。


  

  现在日本的基本认识是:自杀不应视为个人的问题,其背后具有各种社会要因。社会应当根据这一理念,努力实施自杀对策。自杀具有多样而复合的原因和背景,不仅仅从精神保健的观点出发,还要根据自杀的实际状况而实施自杀对策。自杀对策应当根据自杀的事前预防、发生自杀危机的应对以及自杀发生后或者自杀未遂的事后应对等各个阶段有效地实施。全社会要行动起来,密切协作,实施自杀对策。国家负有责任,综合地制定自杀对策并付诸实施,地方公共团体应协助国家实施自杀对策,并根据该地域的状况制定相应对策。各企事业单位应努力协助实施自杀对策,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其雇佣的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作为普通的国民,也应努力加深对自杀对策重要性的关心与理解。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政府每年要向国会提出日本自杀概况以及政府自杀对策实施状况的报告书。[21]这样就可以督促政府积极采取对策预防自杀。


  

  二、自杀既非权利,亦非自由


  

  自杀入罪的历史业已结束,新的国家态度正在展开。国家能否承认自杀是一种权利或自由,能否承认自杀属于自我决定权的范畴,自杀与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冲突如何协调解决,这里继续从理论上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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