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汤维建
【全文】
公益诉讼(actions publicae populares)源远流长,通常认为,它缘起于古代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actions pri-vatae)而言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诉讼也因此而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是涉及国家和政府利益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是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诉讼。这种对法的划分方法即现今所指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产生后,到现代社会,其制度构成不断趋于完善。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对公益诉讼都非常重视,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在实践中尚处在“试水”中,但理论界对公益诉讼、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构建问题,正讨论得如火如荼。本文拟就两方面作出论述和探讨:其一,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是如何表现的?我国对此可以有怎样的借鉴?其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论证,以及,如有必要,如何合理地构建此一制度,从而尽快将该项制度投入运行之中,使之产生应有的实际效用?
一、比较法视野:公益诉讼及其借鉴价值
(一)美国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在美国也称为“公共诉讼”( PublicLawLitiga-tion)、“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美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两种形式: (1)“私人检察官”制度。检察官是公共的,是国家官员,但是,美国法律将每一个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称为“私人检察官”,意指私人当事人在公益诉讼中,可以而且应当像政府检察官那样采取行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7条是“私人检察官”制度的总规定,该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其他单行法中也有分散的规定。典型的有相关人诉讼、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和禁止令请求诉讼。美国州立法也有大量的相关规定[1]。为此,美国立法规定了多种激励形式,比如,胜诉的原告将可以获得律师费,并可取得一定数量的返款赔偿额。1986年修订的《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之后分享一部分罚金。(2)检察官提起公益诉讼。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七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
在美国,早期的公益诉讼始于为取消学校种族隔离而展开的诉讼,全国有色人种协会的律师和其法律辩护基金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此项运动。公益诉讼的大发展则在60年代,当时美国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诸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公益倡导者为了有色人种、女性、消费者、未成年人、环境以及各种公共利益而开展活动。自70年代后,美国和欧洲都有一个显著的动向,就是筹备一些官方或民办机构来保护消费者、环境保护主义者或者以前没有给予权利主张机会的其他团体的利益,包括为贫困者谋求整体利益。如公共辩护人项目、法律援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