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资源管理实权化。地方水资源法规以地方法律制度形式授予行政部门以相关的执法权力,从而使行政部门在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时有法可依,例如根据“实施<水法>规定”,青岛各行政区(市)依法对直接从地下、河流及其他水域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源管理条例”赋予了环保部门4项行政处罚权,并根据水源地的具体情况首次赋予乡镇政府环保执法权。[3]
3、对经济结构和社会效应产生直接影响。如青岛市节水办公室总结“节约用水条例”的实施绩效是:“不仅有效控制了青岛市用水量的增长,做到了‘缺水不断水,节水又增产’,还使用水结构得到了合理调整,节水科技含量逐年提高,保证了全市生产生活基本用水需求,并促进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而“供水条例”也“对规范青岛市供水企业的管理经营行为、提高整体供水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保证了全市生产生活的用水需求,维护了全市正常的供、用水生产经营秩序。”虽然以上是官方话语的表述,但是鉴于评估中的对象主要是由人大所制定颁行的法规而并非出具自评报告的行政部门的政策,而且这些评估报告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法规今后的修改或废除工作,因此这些效果的表述还是具有客观性的。(与此对应的是一些部门在评估报告中直言不讳的指出一些其它部门条例在实践中效果甚微,应当废除或重新立法。)
而从这些行政部门的评估意见——五部法规都是维持现状,待时机成熟时进行微调——可以看出,至少从执行部门来讲,对于五部法规的执行力还是比较满意的。
(三)提升执行力的主要经验
那么地方性水资源法规在执行上取得成效的原因何在?就青岛的情况而言,结合对其他城市的考察,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时效性。从青岛市几部地方水资源法规的立法时间可以看出,在相关上位法或是政策出台后,立法机关就能很快地做出反应,拟定并颁行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其“节约用水条例”、 “水源管理条例”在全国都是比较早制定。而且青岛市还很重视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例如“供水条例”在2004年已经根据行政法的变化进行了一次修订,在2008年根据国家最新的循环经济法又进行了新的修订。这些都为地方上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规范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利条件。
2、管理权限的明确性。水资源管理一直以来所面对的难点问题之一即“多龙治水”。而青岛市的几部地方水资源法规对各部门的设置和职能进行了整合和划分,实现了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对污染防治的专门管理。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施工降水、空调取水;而生活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则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协助的,这是由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但是并没有影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这样做避免了由部门职责交叉带来的工作效率低下,管理不到位和管理上的空缺等弊病,使水资源的管理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也使管理更具体、更缜密、更切合实际,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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