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捕捞权人与现代养殖权人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不动产)的使用人,其所使用的水域、滩涂既可能在物理位置上相邻,也可能交叉或包容,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如果位置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可以适用相邻关系,那么位置交叉或包容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就更应该适用相邻关系,当然前提是这种交叉或包容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不冲突。而上面已经提到,从法理与实践的角度,传统捕捞权与现代养殖权原本就没有任何冲突,之所以会发生现实中的冲突,一是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不高,二是养殖权人未能考虑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涉。基于此,在传统捕捞权人与现代养殖权人之间适用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既可以保证传统渔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又可以通过《
物权法》对抗国家强力机关对私权的不当干涉,用《
物权法》这一基本法维护传统渔民的基本人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在二者之间适用相邻关系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本着团结互助、共同获利的公平原则行使各自的权利;(2)任何一方都应当为另一方的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干涉对方的生产活动;(3)任何一方在自己的生产活动中造成对方损害的,都应该依法予以赔偿;(4)两种权利都是私权,只要依法行使权利,国家公权机关就无权干涉,尤其是对传统捕捞权的干涉。(5)两种权利都是他物权,应当尽善良谨慎之义务,维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
四、结 语:
推而广之,基于同一片海域的不同使用方式,以及不同使用方式之不同性质,在同一片海域上完全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性质的海域物权[22],因此不仅传统捕捞权与现代养殖权会发生现实上的相冲突,处于同一片海域上的用益物权都有可能存在冲突。运用相邻关系调整此类在使用上实际不会发生的冲突的海域物权,既有利于各权利主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又有利于海域的的充分利用。从资源保护的角度观之,相邻权利人之间互相监督,对过分开发海域滩涂的行为可以形成一定的制约,有利于海域滩涂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李键,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佳,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所谓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即它所在编、章、节、条、项以及该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以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9.
我国《
物权法》类型化了的用益物权仅有四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分别规定于用益物权编的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0.
参见:同上,260—261
参见:我国《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1
海域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属性,已经为我国《
物权法》第
122条所确认,纳入到第三编“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
关于二者的区别,可参见:李召利.海洋使用权与养殖权的关系.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3):78-82.
远海是相对于传统捕捞的近海而言的。
本文所说的养殖都是在水域或滩涂所从事的养殖,而并非在陆地上进行的家畜家禽的养殖,这与我国《
物权法》第
123条的规定相一致。
参见:《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3条,第
6条,第
25条。
参见:《
渔业法》第
11条。
参见:李召利.海洋使用权与养殖权的关系.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3):81.
参见:李召利.海洋使用权与养殖权的关系.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3):80.
凡是通过公共权力进行资格确认的行业,多是存在危险或可能对社会产生副作用的行业,如社会秩序混乱,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国家基于秩序与安全的考虑,对这些行业进行必要关注。
生长于近海浅滩之下的软体动物,至今尚无人养殖,全都是野生的,主要是因为现代的技术水平还不够。
据笔者了解,2004—2006年度,渤海湾的莱州湾畔,蛤蜊养殖相当普遍,期间就发生过数起当地渔民与养殖户的暴力冲突。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而现代养殖业的发展,使传统渔民靠海也吃不到海了。
这是笔者十几年海边生活的经验,当地的渔民对此就更加了如指掌了。
物理位置上的相邻是传统相邻关系的要件,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相邻关系的适用已突破了物理位置的相邻。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3.
海域使用权、捕捞权、养殖权等都属于海域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