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养殖权与捕捞权是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两种物权,二者虽然没有被我国《
物权法》类型化,但通过对《
物权法》进行体系解释,依然可以得出二者适用我国物权法总则即用益物权编一般规定的结论。
二、传统捕捞权与现代养殖权之冲突
(一)传统捕捞权的含义——与许可捕捞权比较
传统捕捞权是在沿海渔民向大自然要物,求生存的过程中自然发展起来的一种天然权利,随着法治进程的加深,对这种权利只存在着法律上确认的问题,而并非设定的问题。法律之所以不需对这种传统捕捞权进行过多的干涉,是由其特征所决定的:(1)传统捕捞范围只限于近海浅滩,不会对深海渔业资源造成影响。(2)以传统人工作业为主要捕捞方式,规模较小,不会因机械化而造成过度捕捞的问题。(3)也正是因为人工作业,所以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4)捕捞对象以近海浅滩的贝类为主,浅海鱼虾类为辅,这些浅海生物具有繁殖能力强,生长周期短的特点,因此不会造成近海生物的匮乏。综上,传统捕捞权对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影响甚微,法律对传统捕捞权没有必要过分干涉,为顺应法治理念,只需对其进行确认即可。然而遗憾的是我国《
物权法》只是笼统的规定“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而没有将捕捞权做进一步的划分。
与传统捕捞权相对应的是许可捕捞权,即基于国家许可而获得的捕捞权。具体而言,是指从事海洋捕捞业,必须取得国家捕捞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海洋捕捞。我国《
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与传统捕捞权相比,许可捕捞权有以下特点:(1)被许可的对象是利用大型机械,从事远海[9]捕捞的渔民。(2)规模较大或很大,对海洋资源的影响较大。(3)机械作业对海域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如油污等。(4)捕捞对象以深海鱼虾为主,这些深海生物对平衡海洋生态意义重大,因此许可捕捞权受到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制。综上,对许可捕捞权做专门立法的规制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