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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滩涂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海域滩涂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传统捕捞权与现代养殖权之相邻关系

The Uti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Beach in the Shoal Waters



Neighbor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Fishing Rights and Modern Culture Rights

李键;黄佳


【摘要】传统捕捞权与现代养殖权都是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独立物权,由于其权利客体的重叠,使得二者在行使权利时会发生冲突,笔者认为调节二者矛盾的最佳方式是运用相邻关系,在公平合理、方便生活的基础上共同利用海域滩涂资源。

【关键词】海域滩涂;捕捞权;养殖权;相邻关系
【全文】
  海域滩涂的利用与保护是整个海域利用与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海域滩涂是位于沿海大陆架浅水水域的滩涂,是陆地水与海洋水的交融地带,有着丰富的营养盐。从其自然价值看,它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部分,可以减轻海潮、海浪对陆地的侵蚀;从其经济价值看,它适于浅水贝类、藻类等动植物的生长,既是沿海渔民生存的天然物质来源,又可以开发养殖业,增加渔民的经济收入。因此,充分利用海域滩涂,合理开发与保护海域滩涂,既是保护海洋资源之必要,又是满足渔民生存之必须。随着现代养殖业的发展,渔民在海域滩涂的传统捕捞权受到了严重冲击,本文试图在缓和传统捕捞权与现代养殖权的矛盾方面找出一个恰当的方式。
  
  一、捕捞权与养殖权之物权界定
  
  将捕捞权与养殖权给予物权的界定是本文展开的根本前提,否则就谈不上运用相邻关系解决二者冲突的问题。将此二者界定为物权既有法律依据,又有法理依据。其法律依据在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依法……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属于《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第十章“一般规定”,因此,通过对该条的体系解释[1],捕捞权与养殖权虽然不是类型化的用益物权[2],但至少是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权利形态,可以适用物权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也可以与其他类型化的用益物权一样,适用第十章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是为将二者界定为物权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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