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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制度和谐

  
  首先,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尽可能为最大多数农民谋利,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着眼点应是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主体本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应更体现人性化的要求,应对弱者实现人道主义关怀;其次,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应当将农村水资源行政管理制度、农村水资源财产权制度、资源环境综合利用制度与开发保护相结合的制度、公平的有偿使用制度、有效的环境利益与责任公平分配制度和补救制度相结合,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动力;再次,一个良好的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应当为每一个主体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而不能有例外和特权存在。因此应建立统一的农村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制度,对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资源进行规范公平的制度保护,为每一个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相关者提供平等的利益共享机会;最后,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应当具有有机性和可持续性,应当为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最佳的运行状态,体现制度的和谐性,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应当保证人与自然长久的共生共存,力促人与自然形成良好互动,促进人们在利益格局中的合作与协商,使农民的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得到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以“保护”促“发展”——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制度的具体构建
  
  我们要把构建和谐的社区资源保护模式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切人点,以和谐理念促保护,以合理利用促可持续发展,并以资源保护为重点。从可持续发展层面考究,以社区居民和谐生存与发展为方向,以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为关键,努力打造新型的社区资源保护模式,充分调动社区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农村水资源保护与社区发展权利的和谐共促、与相应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并从“制度维度、环境维度、发展维度”三位一体的具体路径,形成制度内外部环境的良性循环情势,促进社区居民发展权的实现,从而最终促进农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制度层面——以社区发展促进农村水资源保护的环境维度
  
  制度层面的优化发展能为社区保护模式提供有力的支撑。从制度安排层面考究,应以发展促规范,以制度、规则的改变,促进政府、农村社区与农民的发展。最终形成同质同向、异质同向的制度合力,促进新农村建设中以农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中心维度的制度建构。第一,法律制度方面,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社区自然保护实践的法律地位,为社区共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标准中,已经明确把社区传统自主的保护列为正式承认的内容之一。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提升社区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社区主导的农村水资源保护是有效和合法的,并将其纳入正规的保护系统中。第二,经济制度方面,现代法治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按照市场规律配置资源,但同时必须明确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决定了农业不能完全市场化,需要相应的制度倾斜,消除人为的制度障碍,使社区内居民平等享受资源持续利用带来的增量利益,更好地促进社区经济(特别是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从而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护提供保障。[10]此外,应当明确集体产权,鼓励社区确定自己的公共资产。尤其是关系到社区整体利益的水资源。第三,管理制度方面,要加强组织化建设,建立合理可行的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发起单位,应尽快地邀请乡政府、村委会各级领导共同协商,建立社区管理组织,将农村水资源保护纳入到社区管理的范畴。倡导社区内各利益群体主动介入当地资源保护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和风险,并分享应得的利益。第四,政治方面,要明确赋权的重要性。从接受下放权力的组织的角度来看,直接将权力移交给弱势人群的安排与那些将控制权分配给较高层次的社会组织,可能对当地的需求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在农村水资源保护过程中,应该向农村社区转移权力,源源不断地为农村社区提供更多的增量利益。并对农村社区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在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农村社区治理从行政权力的单向制约向多元权力互动转变,从政府型主导逐渐向社会型主导转变,形成社区组织凭借社区公共权力对社区农村水资源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实现社区完全自治,以此促进政府、农民和社会良性互动。第五,文化制度,社会发展需要相应的文化载体,在以发展权为核心的发展民主理念下,应形成农民权利为核心的现代资源保护文化体系,特别是现代社区文化的培育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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