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制度”促“发展”——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制度市场”解构
制度是一种由国家提供而得到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的公共产品,该活动中也存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以及不断变化的价格,也有进行(权利、义务等)资源配置的市场平台,即制度市场。基于制度与利益的契合,可以说制度的建立和变迁是与人们的利益矛盾与冲突相联系的,而制度交易的客体是物、行为及由于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存在和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类似于市场的制度市场化运作。具体说来,在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制度市场中主要存在国家制度供给与农民制度需求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需要在国家制度供给与农民制度需求中寻找平衡点,构建制度和谐,进而实现利益和谐。
(一)国家视角: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制度供给
制度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要做到对制度的有效运作,就要通过市场机制对这种资源进行配置。制度供给不足,就会出现制度供需的不平衡,导致社会的混乱。为了研究如何提供足够健全、完善的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我们必须考虑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提供产生影响的因素。这时,交易成本进入了我们考察的视野,交易成本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8]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供给同样存在成本问题,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推行的制度安排,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程度,将是国家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供给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程度低,国家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供给能力就弱。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程度高,国家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供给能力就强。
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9]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对利益机制进行制度梳理。而建立和谐的利益关系,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的各利益主体,将会起到积极的引导、协调和保障作用。这时,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程度较高,制度供给能力强,我们就应充分发挥以普遍化和标准化为特征的制度优势,特别是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在保护农民利益时所产生的利益机制作用,从而最终实现和谐的利益关系。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政策着力点应在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现状的基础上,政府应进行恰当的利益引导。坚持非均衡发展的原则,实现政策的差别,因为现在的城乡差别已经不是发展速度问题,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实现利益的实际均衡必须给予农村发展建设的加速度,给予农民最基本的平等权与发展权;实现基层政府的综合性职能转变,明确其在农村水资源保护中的经济协调者、生产服务者、市场培育者等方面的定位;完善农村水资源保护投入制度,特别是加大对于教育与科技的投入力度,实现对于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实质意义上的政策倾斜,并逐步形成制度化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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