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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制度和谐

  
  (三)从平等生存权到平等发展权: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权利维度
  
  发展权是现实社会关系与主体价值需求的矛盾冲突及其协调的结果,是20世纪一种新型人权。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发展权问题逐渐显化,资源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便是农民发展权问题的重点。社区若要实现自力更生的发展目标,就必须赋予社区更多的权利。赋权(Empowerment)是社区农村水资源保护方法的核心思想,它是将国家的部分权力转移给当地社区或居民以体现他们的主体地位,同时增强他们管理资源的权力。只有在对社区内资源和事务拥有一定所有权的基础上,社区的自力更生发展才能有所依托并具有自己的内容和动力。在传统的管理方式中,农村水资源的权力机制是单向运作,由农村水资源保护局统一行使,它是权力机制的主体,社区则作为权力机制的客体存在,实质上这种权力状态是公共权力与政治权利的混合体。在公共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农村水资源中的单向性、强制性、超越个人权力之上的权力运作特点。同时,这样的权力运作机制也导致了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随着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的改变,这种权力机制的缺点逐渐暴露,并不断激化,最终要求权力机制自身运作方式的改变,而社区管理便是这一改变过程中的最好选择。
  
  通过社区管理能改变权力主体和客体地位,使原来的单向运行转变为双向运行,即权力的流向由以前的农村水资源保护局单向流动到权力客体——社区居民转变为双向的相互之间交流和协商,从而实现了主体发展权与客体发展权的统一,促使农村水资源的权力关系由强制转变为互动。并将所有直接、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均纳入到了权力机制的运作之中,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最大化的争取它们之间的合作,共同保护农村水资源。利益主体和客体的发展必须要以社区的发展为基础,利益的实现以权利为表现形式,以社区为时空背景。农村水资源具有属地的性质,有些农村水资源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国家管理农村水资源也要通过社区管理这一基层组织来实现其目的,在农村采取社区管理这种方式,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或还是从民族角度上讲,都是比较实际的。一方面,我国的农村水资源多数位于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地区,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都相对艰苦,给资源保护工作造成了客观障碍;另一方面,传统的保护模式单纯地为保护资源,不顾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导致农村水资源与社区之间矛盾重生,难以实现资源有效保护的目的。要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借助与社区这一载体。
  
  社区积极参与管理能管理好资源,能通过管理过程从资源中获取生态的社会的和特别是经济的效益,从而大大促进社区和农户的经济发展。社区的个人能力和机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渐得到提高。我们认为,社区管理能够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障不同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资源地区社区的根本利益,并体现以社区为主体和政府协调服务的机制。因此,要寻求从静态权利归属向动态的发展理念转变,从代内可持续向代际可持续升华,构建优化农村水资源社会与经济效用的可持续利用方略,实现农村水资源利用中的可持续利益均衡,并通过社区的发展促进农民权利(利益)的实现,进而通过社区组织实现农民从平等的生存权向平等的发展权发展,这就需要以统一“静态”到“动态”利益的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制度的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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