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社区保护的提出是基于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发展权的现实载体。从某种程度上说,发展权实质上属于弱者的权利。从客体发展权角度考究,以资源为主的资源环境发展权为主体发展权的实现提供条件和基础。而社区的发展能让农民真正平等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中,并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并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向实现农民发展权转变,以促进农民的全面自由充分发展。根据米格戴尔的“国家的社会嵌入与互动论”可以推断,个人、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界是通过互动而内生的,是相互转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2]社区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而市民社区中从政治、经济与文化三元结构出发,其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体系。[3]因此,对资源的平等利用,以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能力参与社会发展与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是对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利益的最好考量。
(二)从利益和谐到和谐利益: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利益维度
从哲学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出发,利益是独立于主体世界的存在,主体世界的发展依赖于客体的利益满足。利益通俗称为“好处”,是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事物。[4]新农村的发展过程也是发展利益的产生和分配过程,随着发展利益的产生,需要在政府发展权利与农民发展利益之间建立一种全新的相互制衡关系,而中国大量的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组织性,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利益代表机制、利益表达机制,[5]使得他们对资源的利益主张、利益诉求得不到张扬,合法的资源权得不到实现。由于农村社区的利益是多元的、差异的、冲突的和矛盾的,建设和谐新农村社区必须促使差异利益之间的和谐,实现利益和谐是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性取向,也是利益的多维度、多向位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差异利益的和谐首先要在承认利益差异的前提下,通过社区的导向功能来缩减利益之间的冲突,并对多维、多向和多序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和谐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制度性目标就是聚合社区内部的共有、共同和共享利益,实现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社区内部形成和谐利益,低成本、高效的参与资源保护政策的制定。
建设和谐新农村社区必须坚持以农民利益的实现为本,以农村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为基础,以农村社会的利益和谐为最终目标。农民要参与到农村水资源的管理中去,使之可以在体制内进行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并通过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影响政府的资源政策促进和谐利益的实现,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资源权利,实现社区对农民利益参与的保护。而社区承载着协调社区发展与资源保护这一历史使命,农村社区能够有效的满足农村社会的多元化需求,支持农村社会的多元格局,满足农村中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彼此冲突的“局部性”的利益需要,满足他们的个性化利益主张,增加农村社会差异利益的总量,[6]这是因为社区是村民在自愿和公益的基础上组成的,作为一个组织体系,它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克服农民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代表并表达农民的资源权益。[7]从而实现分散群体的利益整合,使农民弱势群体找到组织表达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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