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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立法探索

  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在全国中等以上城市全面建立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针对有机物、农药、重金属和致病微生物等四大类突发性污染物,提出应急去除的技术和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制度,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网络,实施城镇供水水质全过程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2、加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与运行监管
  
  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别是中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和建设,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配套。预计“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规模达3300亿多元。同时,重点解决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低下问题。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实际处理污水率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这要成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建设部门、设计和评审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抓紧制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以及标准规范,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尽快编制完成污水再生利用于回灌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水质标准规范;要求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的税收、价格等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公共建筑、小区和住宅节水,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和配套,促进建筑中水和生活小区再生水的循环利用。
  
  3、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理顺水价结构,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严格实行节约用水制度,促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依法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应采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加快淘汰或改造现有房屋建筑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完善节水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严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节水意识。进一步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对已获得“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进行严格复查,实行淘汰制。
  
  4、深化改革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机制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单位转制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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