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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立法探索

  
  2、水质安全问题
  
  我国优质淡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已经突破饮用水源安全防线,有毒有机污染物在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中检出超标。
  
  1995年调查的150多座城市水源地中,有近20%水源地水质不符合用水水质要求。2000年,对全国1073个城市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常规水质评价结果表明,有近25%的饮用水源水质不符合安全水质标准。除常规污染项目外,“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性有毒有机污染物已在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中检出。712个进行有毒有机污染调查的饮用水水源地,38%有毒有机污染物超标。按每个水源地用水人口20万推算,在已经调查的城市中,估计有5000多万人饮用含“三致”物质的水。
  
  根据卫生部门统计,2001年,市级医院住院病人的前十位疾病中,消化系统疾病排第二位,占总病例的14.36%。恶性肿瘤病例从1990年的第8位,到2000和2001连续两年保持在第6位。恶性肿瘤是市级卫生部门十大死因统计数据之首,占市级医院死亡人数的25.47%。水源污染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是严重的。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一)饮用水源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调查,全国水源地在管理方面从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法制不健全、多头保护和管理、部门协调性差、管理能力薄弱。
  
  国家还没有出台饮用水安全保护法规或条例。1995年调查显示,有配套保护规定和专门保护机构的城市饮用水源地仅四成。2004年,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保护规定都健全的比例也只占被调查城市的一半。也就是说,近十年来,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
  
  美国1974年颁布实施了饮用水安全法(the Safe Drinking Water Act),1986年和1996年两次修订。规定所有供水人口超过25人的集中供水系统和相应的水源地均纳入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1989年7月10日由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原地质矿产部颁布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部分城市水源地的保护办法,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
  
  在体制上,相当部分的水源地处于多头管理状态,水利、建设、环保、卫生、农业等多部门均有相应管理职能。但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缺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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