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
刑法的个人或国民的欲求不会没有任何根据地产生,而是由于认识到一定规范的不良行为,即认识到侵犯犯人利益或危及他人利益的行为时才会产生的。西原先生再次对这种不良行为产生的欲求进行了阐述,并引述了犯罪人类学派与犯罪社会学派的研究,认识到素质性的环境因素对包括犯罪者的行为在内,有着非常大的作用。然而,人的行动是完全有理性的行动吗?人的意志是由外来因素决定的还是自由的?对这些问题,意志自由论与意志决定论者产生了根本的分歧。也正是这种分歧使争鸣风暴达到了本书的高潮部分,也即理论至高点。而如何解决这种由于争鸣而引起的不便呢?西原先生认为,刑法学界不得不把意志自由作为一种假设前提,而且只有在设想意志是自由的或选择其他行为是可能的,才会对正常人的违法行为感到愤怒,并加以指责。只有产生指责,
刑法才可以对此做出必要的处理。因此,在刑法学界,实际上不是“意志是否自由”,而是“普通人是否感觉到自己的意志以及其他正常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这个基本的假设应当作为我们考虑刑事责任或刑罚处罚的出发点。因此,不管“意志是否自由”的论断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必须以此为基本前提,即人的意志不会突然地无原因地产生,它的产生来源于人的欲求,并且人的意志自由是我们探讨自然人之行为以及研究法律规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终章提出了“
刑法的根基”的问题。这种以危害他人利益的不良行为是
刑法制定的前提,并且人为什么会有这种不良的欲求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这就涉及到了前面所谈到的快乐原则的作用。当一个人对快乐原则的追求与他人对快乐原则的追求相抵触时,在这种相互冲突的过程中,有时会以损害他人对快乐原则的追求,用这一方式来追求自己的快乐,排斥适应的欲求,这就是人对不良行为的欲求。当这种不良的欲求对其他多数人的欲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时,便会构成犯罪。当国民对不良行为的状况以及由此而制定
刑法的意义普遍有了正确的认识的时候所抱有的欲求,亦即国民的欲求产生时,制定
刑法的基础便得以产生。最终,西原先生为我们推开了
刑法这扇虚掩着的大门:从根本上看,让人觉得它的确是单纯的,也是当然的,但
刑法的基本点是这种人的欲求。[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