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制定
刑法与刑罚时,如果存在于刑罚法规的制定这一国家法施加了规律性的影响因素,那便是存在于
刑法基础之上的原动力。对此极有说服力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马克思对法的基础—经济因素做了精辟阐述,他把当时的生产关系作为轴心的经济结构作为了存在于
刑法基础中并推动
刑法制定的原动力。并且马克思对法的阶级性也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平野义太郎也认为:“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上,基本的生产手段的所有与直接的生产者相脱离,他们集中在社会上极少数人的手中。这种阶级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这就是带有通过权力进行阶级统治的强制的行为规范—法律的特征。”[3]因此,法律的基础是经济,只有一定的经济关系才是
刑法制定的基础,而法又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经济关系的性质最终决定了法律的性质。虽然西原先生对马克思主义做了一定的批判,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学术意义不容忽视,阐明了生产关系的阶级性和经济的基础性是其一大功绩。西原先生最后得出结论:
刑法即使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同时,也有着犯人大宪章的功能。因而,没有
刑法而满足报复情感的手段反而很危险。更进一步的说,对违法行为者只考虑纯粹采取预防性处分,而几乎不必采取预防措施的人,是不能平息报复情感的。[4]因此,对法的消亡西原先生很难相信,并且对
刑法的探讨不应该只停留在对生产关系结构的分析上。此后,先生引入了人的欲望。正如先生所说:“与各自时代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的逻辑规律,是人的欲望的规律,社会规律的核心是人的欲望。”
这样,对人的欲求的探求便是水到渠成了。到了这里便出现了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其他学科的融合。先生深刻地分析了人的欲求及其心理形成机制,并得出了“行动的开端是意志,而其背后是欲求,欲求的背后则是动机”的结论。然而,导致制定
刑法的人的欲求是什么呢?
刑法法规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通常我们称之为犯罪行为。而犯人之所以产生企图侵犯他人利益的欲求与犯人从侵犯其利益或享受利益能够得到的快乐是一致的。[5]这样,人有想保护自己享受利益的欲求,而这已成为国家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制定
刑法的原动力。国民皆有复仇的欲求,这是对犯人进行处罚的欲求,也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欲求。这使得
刑法的制定成为了在禁止私下复仇的现代社会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
刑法时,这种处罚犯人的欲求是作为原动力而起作用的。然而,制定
刑法需要高度的法律知识和缜密的政策观念,这也就使得个人的欲求并非直接与
刑法制定相联系。由此而引出了关于国民的欲求和个人的欲求的关系,并提出了国民的欲求已经不再是心理学的概念,是以心理学上的概念即人的欲求作为基础的,构成了社会科学性质的概念。并且国民的欲求才是
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但它却是从更深处的人的欲求中派生出来的,实际上与人的欲求有所不同。总之,国民的欲求是一种抽象化的观念,立法者最终只能站在平均的国民立场上来推测这种欲求。
刑法应当在其与国民的欲求关系上回忆起近代刑法学的精神,即
刑法是民主规范的成果,应当重新考虑把制定
刑法的基础与国民的欲求联系起来,而且还应重新认识到国民的欲求基础中有人的赤裸裸的欲求在活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