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这扇门的钥匙便是由浅及深与由深及浅相结合,并以由浅及深为主的考察方法。在这条经线的指引下,西原先生从
刑法制定最直接的原动力—政治力量的使用出发,最先探讨了制定
刑法原理的罪刑法定主义,并通过
刑法制定的程序引出了长期以来自然法操纵着
刑法制定的理念。在对自然法的阐述中,掀起了本书理论的第一次争鸣,并且得出结论:在近代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上罪刑法定主义的支配得到肯定的今天,从人权保障的观点来看,自然法还适用是很危险的。但是不能完全否定自然法的存在,因为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同样起着构成实定法的解释基准。因此,自然法作为指导
刑法制定权行使的理念,要发现它就有必要确信立案当局在主观上需要某种刑罚法规,而且应当探求这种确信已成为国家的规模意愿。[1]而对自然法内容的探求其实质是国家对刑罚法规制定的必要性的思索。谈及国家制定
刑法的必要性则无法不谈及
刑法与刑罚的功能,这些功能决定了
刑法是被害人同时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这一系列的功能是
刑法对国家的必要性的很重要的因素。
于是,国家意识到了制定
刑法的必要性,这也是由于出现了需要
刑法和刑罚这样机能的因素。这就必然涉及到国家存在的根据,而国家存在根据的争论又似平静的江面上,突然飞来一阵飓风,掀起了书中第二次的学术争鸣。西原先生认识到,国家予以保护的目标不是个人,而是“国民利益”。[2]因此,在国民利益的保护上使得国家的存在得到了协调。于此之后便出现了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冲突。在这种对各种利益的权衡比较中,先生看到了三者的统一性,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最终均能还原成为保护国民乃至居民的利益,这才是
刑法应当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