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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上诉审监督

  
  严格来讲,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是两个差异很大的概念,二者之间是交叉关系。司法审查并不限于行政诉讼领域,对于国会立法、法院的民事和刑事判决、公诉机关的侦查行为,在理论上都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同时,行政诉讼也不限于司法审查,上诉审、完全管辖权诉讼都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内容之一。

  
  (三)有利于区分初审、上诉审和复审制度

  
  对于行政案件,法院可以行使初审、上诉审和复审管辖权,其中只有复审属于司法审查范畴。如果法院可以独立地作出自己的决定,属于初审范畴;如果法院不能自己作决定,而只能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则属于司法复审;上诉审介于初审和复审之间,但上诉与初审的区别是程序性的,与复审之间则有实体上的差异。

  
  初审就是由法院初次审理,凡是由法院初审的案件,排除行政机关的管辖,因为法院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却无权审查法院的裁判。民事和刑事诉讼大都是初审,行政诉讼也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初审:行政案件虽然都与行政事务有关,但不一定必须由行政机关管辖,最典型的就是行政赔偿。

  
  复审与初审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是案件原始事实。初审案件,法院独立地审查和认定事实,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地作出决定。复审法院之所以不能独立作决定,是因为缺乏直接裁决事实的权力,法院的权力只限于审查法律问题。法院可以审查原决定机关事实裁决的合法性,[xv]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凭空断定事实,等等,这类现象属于事实裁决权的滥用,因而仍然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

  
  上诉审与复审的根本区别,在于上诉法院自己独立作出决定,并以自己的决定代替行政决定,而复审法院只有撤销行政机关决定的权力,不能自己作出决定。凡是法院可以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案件也都可以作为初审案件受理,易言之,上诉审在本质上仍然是初审,只是出于效率等方面原因,由行政机关初始管辖,而由法院以上诉审进行事后监督。

  
  初审、上诉审和复核审,构成了一个连续的诉讼序列。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复审作为行政诉讼的唯一内容,使人们忽略了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审和上诉审管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上诉审监督并不是司法对行政的篡权,根据司法最终性原则,在理论上可以进行上诉审的事项都是本该由法院管辖的,只是出于效率等考虑才交由行政机关管辖。建立上诉审制度是为了使法院的监督力度加强,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为公民提供可选择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其重要的权利,实现效率与公正兼顾的目标。而且,建立上诉审制度能够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行政诉讼中两种不同的审查制度,推进关于行政审判和诉讼类型的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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