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认为陈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负全部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25元。被告陈某某则认为两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有确定陈某某应负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该案如何处理?笔者审理后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表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及第
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表明,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的车辆一般应让直行车辆或行人先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路家润多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双方均没有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车的情形,故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宜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认定。陈某某转弯时超越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遵守以上规定,没有尽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构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应负交通事故责任。鉴于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结果表明,双方所驾两车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陈某某的车也没有与唐某某的肢体发生直接碰撞,故陈某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唐某某本人年已68岁,听力也存在一定障碍,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车流量大的人民路家润多路口行驶,其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综合全案情况,双方对此次交通事故以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判决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唐某某经济损失762.50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双方自行来到法院,当着笔者的面履行了赔偿款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