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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唐某某认为陈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负全部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25元。被告陈某某则认为两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有确定陈某某应负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该案如何处理?笔者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表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及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表明,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的车辆一般应让直行车辆或行人先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路家润多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双方均没有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车的情形,故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宜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认定。陈某某转弯时超越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遵守以上规定,没有尽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构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应负交通事故责任。鉴于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结果表明,双方所驾两车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陈某某的车也没有与唐某某的肢体发生直接碰撞,故陈某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唐某某本人年已68岁,听力也存在一定障碍,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车流量大的人民路家润多路口行驶,其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综合全案情况,双方对此次交通事故以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判决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唐某某经济损失762.50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双方自行来到法院,当着笔者的面履行了赔偿款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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