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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
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两条规定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经过勘验、检查现场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所进行的认定。实践中,当事人的责任类型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无责任;或者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或者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场合,基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文书证性质,法院在裁判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一般要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予以采信,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以判定当事人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只有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不予采信。且法院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一般也应征求交警部门的意见,以便妥善处理。
实践中,交警部门有时还会作出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结论。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笔者曾经审理的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即涉及到上述问题。
该案案情是:被告陈某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人民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家润多路口西侧时,原告唐某某正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其右前方由西往东正常直行。陈某某驾车从电动自行车左侧超越电动自行车并右转弯。在此过程中,唐某某连人带车倒在地上,发生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造成唐某某经济损失1525元。事故发生后,为了确定陈某某驾驶的小客车是否与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直接的碰撞,事发地交警大队委托进行了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的分析意见表明双方的车辆没有发生直接碰撞。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地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认定为:“该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无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