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设立公司型基金的程序合法。目前,国际上公司型基金设立的程序有两种,一为核准制,一为申报制,非经这两种程序,公司型基金的设立无效。
第三,设立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文件内容完整、真实。设立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各国和地区立法均要求这些文件的内容完整、真实。[⑧]
(二)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变更
1.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本文所讲的主体变更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二者发生变更的事由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或托管资格。也就是说二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时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时,主管机构介入取消其从业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辞任。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基金合同事先约定,否则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辞任。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选出新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做好交接事项。
2.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一般涉及以下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计算方法的变更;对投资组合方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投资领域的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变更等。上述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生效。
3.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包括: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基金存续期限的变更;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追加等。和内容变更一样,客体的变更也要经过法定程序方能生效。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终止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终止的事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基金法律关系的设立。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其终止事由当然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约定的情况发生,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第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这种情况下,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主管机构解除基金法律关系。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运用基金财产中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主管机构责令解除该法律关系,[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话,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终止。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且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进行清算,并依法将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给投资者。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分析
(一)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权利义务
由于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公司是作为投资者身份的集合,代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建立信托法律关系,因此本文将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权利义务放在一起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