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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探究

  
  1.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该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指的是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参加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内容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由法律确认并保护的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直接决定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其性质,因此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3.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权利义务的客观表现形式。离开客体,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托,因此,可以说客体是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构成的客观要素。在公司型基金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基金。

  
  二.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运作

  
  (一)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设立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设立涉及到基金份额的募集,基金份额的认购以及基金契约的订立几个方面。

  
  公司型基金的募集可以为公募也可以为私募,公募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私募则面向少数富有的或有专门投资经验的特定投资者。不管是采取公募方式还是私募方式,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确立最终都归于基金合同的订立。在公司型基金的具体运作中,首先依《公司法》或《投资公司法》组建以投资为目的的基金公司,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成立基金;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后成为公司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并分享基金运作的盈利,[⑦]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组建完成后,由公司作为投资者的代表,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与经营,同时委托基金托管机构负责基金的保管事宜。基金公司分别与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签订基金管理协议与基金托管协议,并转移占有基金财产,自基金财产由管理人处转交于基金托管人保管时合同成立。自此,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得以确立。

  
  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设立中,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应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适格。不同国家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以注册制作为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比较保守,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许可制。只有达到所在国的要求,才能成为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对于托管人的资格要求,各国做法基本一致,即要求基金托管人必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此外,为确保基金托管人忠实保管基金,立法还限制其持有基金投资公司的股份及担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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