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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探究

  
  (二)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

  
  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是建立在其本质之上的。既然公司型基金在本质上为基金,那么其在性质上就应该是一种信托投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关系到到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何为民事法律关系?简单说来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⑥]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是民法调整的结果。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这种关系中,不仅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在许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与相应性。第四,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由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自主决定。最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上述特征。首先,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其次,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其意志自由选择、自主决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第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围绕基金展开,各方当事人的义务都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因此,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以基金财产为中心,涉及以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方当事人,并以四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有别于传统的信托法律关系,兼具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内容,因此,它是一种相对独立形态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立该种关系,有必要在信托法之外另立特别法对其加以调整。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指由基金相关立法调整的公司型基金当事人之间在信托投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的成立都离不开构成要素的存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因素或必要条件。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方面,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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