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探究
刘坤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各国法律一般也都以基金的这两种组织形式来构建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模式。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我国尚未设立公司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也只是针对契约型基金,对公司型基金却没有任何具体规定;[①]目前,我国学者对公司型基金的研究仅限于对其引进与否的探讨,而对于其法律关系的研究却是鲜有人在。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望理清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头绪。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信托投资法律关系
【全文】
一.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一般原理
公司型基金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它是指由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借用公司董事会形式决定基金重大事项和投资风格,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保管的基金组织形式。[②]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态上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设有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和董事会,并有自己的章程,基金持有人、基金董事会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基金章程规定。基金董事会代表基金持有人委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所有,由股东(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公司的日常运营。基金的资产按投资者的出资额划为等额股份,投资者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职权。但是它又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它并不进行具体的实业经营,没有生产设备和厂房。
(一)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
研究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其本质有所了解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对于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
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另一种认为公司型基金的落脚点是基金,公司型基金是采取公司形式的一种基金组织,其本质不是公司而是基金,其设立不需要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③]
笔者认为,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应为基金。从其概念上看,公司型基金不过是理论上对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上进行分类的结果,其不过是基金的一个类别。认为公司型基金是“公司”,实际上只看到了公司型基金制度设计中的法律当事人之一基金公司,这是对公司型基金的片面认识。[④]基金公司虽然依
公司法原理组建,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等一般公司的特征,但是基金公司只是公司型基金运行中的一个环节,其不过是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下投资者身份的集合而已。而且,基金公司的公司性质无法完全展现公司型基金的全部法律关系,从公司型基金运作的完整链条上分析,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应归结基金。[⑤]在实际运作中,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构架是一样的,都需按
信托法原理构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