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
齐精智
【全文】
为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但在实践中,由于大家对于上述两个概念混淆不清,往往导致错误使用。
故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讨论,以更有效的维护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
1、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所普遍承担的一项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因为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劳动者所承担的忠诚义务的程度显然要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劳动者只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就必须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者也应当遵守。
而竞业限制则必须由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并不当然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除非双方有协议约定。
2、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有偿的。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因为履行保密义务而要求额外报酬。用人单位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没有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涵盖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多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形式责任。而由于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劳动者单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限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是否在职都应履行保密义务,而劳动者离职后才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绝对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有相对的保密义务,即原则上劳动者可以运用此前所学的知识或者所获的经验,但是应当兼顾原用人单位的利益,通常会有一个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