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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

  
  从《侵权责任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立法理由来看,可能是立法机关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性质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性质是一致的,即都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若同时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可能会重复计算受害人损失,过分扩大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直接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尽管,《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如何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衔接的问题。但从由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可以看出,该书的观点,倾向于笔者关于“计入”含义的第二种解释,即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中析出,而不是累计计算。该书中在对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时认为:“《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涵盖之。即使《侵权责任法》已经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则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应理解为,这里的“计入”应系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累计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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