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
麻增伟
【摘要】在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司法解释,通知中及时解决了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责任法时的溯及力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值得肯定。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四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彻底取消,以及取消后如何与残疾或伤残赔偿金衔接问题的规定,可谓模棱两可,十分不明确,使司法实务中的法官和律师无所适从。
【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从该条来看,在
侵权责任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存在一个确定数额的问题,且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仍应按照最高院之前颁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计算,但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确定后,如何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计入”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该解释并未明确计入的方法。笔者认为,这里的“计入”可能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加计算,相加之和最终确定为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另一种含义是,不将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相加,而是按照已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原有确定的数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