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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和谐中的城市规划

  
  (二)城市规划对于城市遗址遗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奉行有机更新原则,积极保护、整体保护、创造性保护。

  
  有机更新理论是吴良镛教授针对我国历史性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北京旧城保护的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吴教授在《北京旧城与菊花胡同》一书中指出:“所谓有机更新即采用适当规模、合适尺度、依据改造的内容与要求,妥善处理目前与将来的关系——不断提高规划设计质量,是每一片发展达到相对的完整性,这样集无数相对完整之和,既能促进北京旧城的整体环境得到改善,达到有机更新的目的。”据此,在城市规划中,城市管理者应当摒弃过去“以旧城为中心发展”的思路,代之以 “发展新区、保护旧城”的思路,即在旧城区停止新建乃至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保留旧城区的基本风貌和历史遗址遗迹的现状,转而发展城市新区,并由新区承担城市的基本功能,缓解旧城区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压力。同时,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下,从历史文化遗产区和新城区找寻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支撑。

  
  对于城市历史遗址遗迹等文化遗产的积极保护与原来的消极保护相对,即就是对遗址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对遗址文物的被动看护、储存和历史价值等技术性问题的研究方面,还应该注意到该遗址文物的现实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积极地开发、推广并发展,当然这都是以保护遗址文物本身为前提的。按照对积极保护的理解,城市规划中应当在保障遗址文物基本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如产业所在、产业经营模式、产业发展范围等)来发展遗址的文化功能,从而体现出其在现代社会应具有的文化、经济乃至社会价值,以此来实现遗址文物的创造性保护。

  
  城市规划对于遗址遗迹要奉行整体保护原则,应与过去仅就遗址本体进行保护相区别。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遗址区域特殊的社会、经济、历史、自然等条件,确保遗址与周边区域作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在该区域内,注重城市的布局、空间的格局、街巷的肌理、建筑的平面构成、高度、色彩、空间、整体协调等方面的规范和计划,保持该区域的整体环境不因规划而做出改变,破坏遗址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风貌。整体保护规划必须基于对遗址区域的深入研究方可进行,准确界定其历史文化背景及其沿革,挖掘其文化价值,并对遗址区域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该区域发展的基本规模,最后根据遗址区域的上述状况编制多层次的保护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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